保护书刊资料的规定
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12-19 16:44:12
  • |
  • 作者:图书馆
  • |
  • 阅读次数:240次

为了培养读者爱护图书馆文献资料的美德,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,限制少数读者随意丢失或损坏书刊,特制定本规定:

1遗失书刊的处理办法

1.1 以同版本图书赔偿。

1.2 以新版本图书赔偿。

1.3 以与原版内容基本相同的图书赔偿。

2.损坏书刊的处理办法

凡损坏书刊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:

2.1 损坏书刊经修复可继续使用的,吊销1周;

2.2 损坏书刊无法修复(含窃换内容)的,吊销2周;

2.3 污损的书刊,不影响其流通使用者,本馆有权责令损坏书刊者作书面检讨;

2.4 污损的书刊,无法继续流通使用者,吊销2周;

2.5 丢失或损坏书刊条形码、书标,作书面检讨;

2.6 本馆有权责令损坏书刊者作书面检讨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作进一步处理。

3.偷窃书刊及擅自携书出室的处理办法

3.1 凡未办理借阅或复印手续,将书刊私自夹带出库、室,或在库、室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,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书刊出库、室,或破坏书刊的各种技术措施者,均以盗窃书刊论处。

3.2 凡偷窃书刊者,责令书面检讨存档备查。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将视情况停止借阅权,在图书馆张榜公布通报批评,或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
3.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原则上也作窃书论处:

3.31 盗用他人借书证借书,将图书据为已有;

3.32 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

4.图书馆图书文献逾期处罚制度

4.1 图书馆图书借阅期限:学生图书的借期为30天,教师图书的借期为60天。

4.2 图书馆开办续借手续:读者出借的图书均可续借一次。续借手续须在还书前到流通部借书处办理,或在网上办理.

4.3 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将视情况停止借阅权。

4.4 读者需要对标有不外借的图书或报刊复印时,应征得书刊所在借阅室的老师同意、登记后方可外借复印。外借图书报刊复印逾期不还,将视情况停止借阅权。

4.5 读者应在寒、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,可在开学后2周内还清。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。 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