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资产管理制度
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12-19 16:44:12
  • |
  • 作者:图书馆
  • |
  • 阅读次数:286次

第一章  总  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图书馆资产管理,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,根据《山西大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馆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图书馆资产包括全校各类图书资料、图书馆使用仪器设备及家具等。

第三条 图书馆资产管理原则为: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则。

第四条  图书馆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:资产购置与使用、资产处置、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、监督管理等。

第五条  本办法适用于图书馆各部室。

第二章  机构设置

第六条  图书馆设资产管理中心,资产管理中心设在图书馆办公室。

第七条  图书馆馆长任资产管理中心主任,为图书馆资产第一负责人。

第八条  各部室负责人为资产管理中心成员,负责相应部门资产的管理。

第九条  图书馆办公室设图书馆资产管理员,负责图书馆资产管理的建帐、核查、清点、统计等工作。

第三章  图书馆资产购置与使用

第十条  图书资产包括学校图书馆及各院系资料室的图书、期刊、报纸、光盘等所有有形文献和镜像到本地的数据库、电子书刊等电子文献。

第十一条  图书资产管理,贯彻“统一领导、归类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、藏用结合、资源共享”的原则。

第十二条 图书资产的购置,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、学科设置、教学定位、科研方向,进行全面规划,合理布局。

第十三条 图书资产购置经费,应按照主管部门批复后的预算经费方案执行,必须专款专用。

第十四条 图书资产原则上必须遵循先验收后入账的程序,即图书资产到货后,相关人员(两人以上)验收并填写验收清单,再由图书馆资产管理负责人持购书凭证、验收清单、订购合同、图书入帐单、招标通知书、政府采购申批清单等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财务报账手续。

第十五条 利用现代图书编目集成系统,采编部建立图书资产明细帐。流通部及各阅览室在从采编部接收图书时做好交接手续登记,同时建立本区域图书资产明细,要做到“本本图书有帐可循,条条帐目有书可找”。

第十六条 各部室于每学期末制订下学期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的购置计划,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,报馆长审核,经分管校长批准后,交资产处购置。

第十七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类产品,由资产管理员到资产处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后,建立图书馆仪器设备及家具领用帐目,由部室负责人及直接使用人同时签字领用。

第十八条  图书馆每个工作区列资产清单,如需馆内调拔,需直接负责人、部室负责人及馆长签字,报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入帐之后,方可移动实物。

第十九条  每学期末,各部室配合资产管理员对所管区域的图书资料、仪器设备及家具进行清点核对。报修、报损、报废资产要做详细清单,报学校相关部门解决处理。

第四章  资产处置

第二十条 图书馆资产处置指图书馆对全校图书资料、图书馆使用仪器设备及家具等的产权注销行为,处置方式包括报废、报损等。

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资产处置,坚持“先报批,后处置”的原则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对拟处置资产,要提出处置建议,提供确凿的处置证据,严格按照审批意见,对资产进行处置。

第二十二条  图书馆资产处置后,资产管理员及各类帐目负责人员应根据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帐目。

第五章  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

第二十三条  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,对图书馆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、使用、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,是实现图书馆资产管理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的重要保证。

第二十四条 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和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,图书馆应按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,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图书馆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。

第二十五条  图书馆资产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各部室资产管理情况,对资产变动、使用、结存情况进行抽查。

第六章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

第二十六条 各部室和个人都有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、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。

第二十七条 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,将资产监督、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室和个人。

第二十八条 各部室从计划、采购、保管、使用、维修、报损、报失到报废各环节都应严格、认真、切实履行好职责。

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,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:

(一) 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,弄虚作假,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;

(二) 不如实进行清查、登记,账、物不符,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,隐匿真实情况的;

(三) 随意丢弃资产的;

(四) 未履行报批手续,擅自变卖、转让、出租、出借或对外服务、投资的;

(五) 弄虚作假,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;